就算欠债人已经“失信”“黑名单”,也有必要申请强制执行

2025-04-16 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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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债权人通过亲友、共同的生意伙伴、或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了解到债务人早已债务缠身,自认为债务人没有财产,无还款能力。

而且债务人早已被采取相应的限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债权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强制执行费心费力,不可能有执行回款的可能,因此放弃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律师认为,无论债务人现在是否是失信人,都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此法律程序有如下作用:

一、中断执行时效。

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一旦过了上述期间,债权人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可能不被法院受理债权人有丧失通过法院主张执行权利的极大可能。而债权人私下通过任何办法主张债权和法院的执行力度对比,都是弱小的。因为债权人没有执法权,搜查权。现在一系列有效的调查手段都无法发挥或者很难发挥作用。即使明知就算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 “终本”,也没问题。在案件“终本”后,只要债权人或者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执行难的核心原因在于被执行人通过多种非法手段转移、隐藏了财产,导致出现了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比如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移给配偶,或者将财产转给了被执行人的子女等近亲属。被执行人虽然被限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他可以通过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或者在地方性小银行开设账户等现有网络查控措施查控不到的方式进行日常收支。上述情形是常见现象。为了深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需通过和法院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调查令的作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现场调查、搜查等方式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之后再通过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代为析产诉讼等方式达成执行的理想效果。更重要的是,只有确定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证据,才能追究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 “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三、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他人为被执行人。

债务人系法人时,如果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可追加财产混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出资未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分公司的总公司等情形都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列为被执行人。

总之,执行难不等于执行不能,作为债权人必须充分利用执行法院的作用,增加执行回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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