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 2024-05-30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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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 1071 条第 2 款规定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可见, 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 支出应该由 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负 担,实际抚养者在法律上并无该抚养义务。
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 , 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 , 构成不当得利。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另外, 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 根据 《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的相关规定, 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