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你必须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 2025-08-27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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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 ——(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就是说,即使借款人写了借条给出借人,只要出借人没有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也没有成立。 但是司法实务中,金额不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只要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到条( 是 “今借到” 而非 “今借” ),法院一般会认定借款已经实际交付。至于 “大额”的标准,由当地法院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及当事人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2.自然人与非自然人之间以及非自然人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上述主体的借贷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比如达成口头约定或签订书面协议时即成立并生效(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而非出借人交付借款时才成立。 注: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属于非自然人。 各主体含义如下: ( 1) 民间借贷中的 “ 自然人 ” 包括 生活中的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2) 民间借贷中的 “ 法人 ” 仅指 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 . ( 3) 民间借贷中的 “ 非法人组织 ” 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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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借款本金数额 ——(不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统一适用) 借款本金数额以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比如,借款 100万元,约定月息2分,转账交付借款时预扣第一个月利息2万元,实际转账98万元,则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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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有无借款利息的认定规则 ——(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 ( 1)未约定利息的——无利息; ( 2)约定利息,但约定不明的——无利息。 比如,借条注明 “到期不还款,给付利息”,但未明确利息的标准,无利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借贷的借款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借贷:借贷一方或双方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间借贷) ( 1)未约定利息的——无利息; ( 2)约定利息,但约定不明的——有利息, 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①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确定利息;②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③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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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利息的保护标准 ——(不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统一适用) 虽然约定利息,但是超过法律保护标准的,超过部分不受保护,具体规则如下: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444-第445页 对于在 2020年8月20日之后 起诉到法院的一审案件 ,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①借贷合同 成立于 2020年8月20日 之后 的, 适用本规定确定的各项规则。 ②借贷合同 成立于 2020年8月20日 之前 的, 在计算利息时要掌握好 “分段计算原则”。 当事人请求适用 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计算合同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的(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部分可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于 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目的利息,法条规定“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应作如下理解: “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指本规定第25条等条文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 ①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 ②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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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逾期利息 ——(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 1) 对逾期还款利息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但是 不能超过 借贷合同 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 2) 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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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 (不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统一适用)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 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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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 (不区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统一适用)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 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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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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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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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形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即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 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 ,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也 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