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易犯八大罪名,专业律师教你避坑!

2026-03-07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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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列举了电商企业容易触犯的的八个罪名,对犯罪相关模式、典型案例及企业的防控措施,分别予以详细分析,希望对您企业的经营有所帮助。

        对电商企业而言,了解并掌握电商高发罪名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 “防火墙”,也是应对监管升级的“必修课”。在行业合规门槛快速提升的背景下,法律认知滞后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生存危机。 本文列举了 电商企业容易触犯的 的八个罪名 对犯罪 相关模式、典型案例及企业 防控措施,分别予以详细分析 希望对您企业的经营有所帮助。

NO1.诈骗罪

(一)典型模式

         A虚假流量:以技术手段生成虚假粉丝量和观看人流量骗取客户财务,拒不退还。

         B虚假促销:虚构“限时折扣”“清仓甩卖” 诱导付款后不发货

         C虚假刷单:以“兼职刷单返利”骗取保证金(如某平台刷单诈骗案涉金额超2.8亿元)。

         D虚假退货:通过“买真退假”骗取正品货物。

(二)典型案例

肖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以阜阳市伟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云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鑫伟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招募常新伟、王风陈、刘娜娜、李娜等人开展诈骗业务。利用网络推广招揽客户, 以技术手段生成虚假粉丝量和观看人流量,声称可以为客户增加真实的直播间粉丝量、观看量、继而实现成交量,通过开通直播、开通浮现权、提供货源等方式骗取客户信任,客户基于信任交付财物。经查明,该公司承诺的真实的粉丝量和观看量均是使用技术软件操作的僵尸粉及虚假的观看直播人流量,且最终没有开通直播或者浮现权,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拒不退还。

裁判要旨 /结果: 电商第三方服务是在互联网语境下基于特定网络权限衍生出的服务项目,具有跨时间、空间交易等特点,正确评价服务过程中所生纠纷,需强调信用在交易主体行为中的价值体现。认定服务机构是否构成诈骗,应当紧扣诈骗罪的构造,对机构有无履行交易的实际能力、是否有欺诈性的消费诱导、有无履行的实际行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三)风控措施

         1、严格遵守平台规则,商品信息真实透明,避免夸大宣传或虚假描述(如“假一赔十”需真实承诺),不售卖仿冒品、禁售品。

         2、不参与任何违规刷单、涨粉活动。

         3、所有交易留痕: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物流凭证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4、收到自称“淘宝客服”“平台审核人员”的信息时,通过官方渠道(如千牛后台)核实身份,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泄露短信验证码。

         5、选择信誉良好的物流公司,发货后及时上传真实物流单号,保留发货底单、装箱视频、退货拆箱视频等证据, 防范“空包诈骗”投诉

NO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典型模式

         A以“社交电商”“会员分销”为名,要求缴纳入门费并发展多级下线。

         B通过电商平台以消费返利、网络货币、投资理财等名义进行 网络传销

(二)典型案例

被告人任某某以投资网店、推销商品为名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于 2015年6月加入“今时信合”电商平台后,先后在巴林右旗大板地区发展会员。会员通过其经营的“今时信合”4S服务机构与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连锁网店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交纳8000元取得网店资格,注入10万元开始运营,然后以购买商品或者打赏“直播”的形式,赚取高额广告费。同时,通过发展他人可收取“今合币”回报和连锁收益, 引诱更多人参加,骗取财物。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调取的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分析,经过巴林右旗4S服务机构投资14041558元,提现8153332元,亏损5888226元。其中被告人任某某名下会员投入平台资金13268168元,提现7859622元,亏损5769617元。任某某在巴林右旗大板地区发展会员至少3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裁判要旨 /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任某某在大板地区发展会员在 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风控措施

         1、 禁止三级以上分销与“拉人头”模式,确保收益基于实际商品销售而非发展下线数量,杜绝层级计酬和变相入门费。

         2、采用两级以内分销体系,代理商佣金仅与销售额挂钩,宣传中禁用“躺赚”“无限返利”等诱导话术。

         3、定期审核合作商合同与销售数据,监控异常交易,开展员工及代理商反传销法律培训。

         4、使用电商平台官方分销工具,避免私域运营中设计多层级返利裂变,严格遵守各平台分佣政策。

         5、保存交易记录、物流单据及宣传材料,明确 商业模式以商品为核心,争议时主动配合监管调查。

NO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典型模式

         A通过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以 低价引流方式公开销售假冒商品。

         B借助微信、直播等社交工具私密推广,通过快递或线下自提完成交付。

         C利用电商网络发展多级代理商,以加盟、代发形式扩大假冒商品销售网络。

(二)典型案例

聂某等六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山东泰安聂某、王某某夫妇共同经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鲁某商贸有限公司。聂某系公司实际经营者,负责管理工作。王某某系公司法人,负责主播销售工作。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聂某、王某某在 明知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 通过“快手”直播平台销售“雅诗兰黛”“海蓝之谜”“欧莱雅”“古驰”等各大品牌的假冒化妆品,并陆续雇佣王某、张某、梁某某等人为直播间工作人员。聂某、王某某等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2326515.4元。

裁判要旨 /结果: 检察机关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针对 “直播带货”新型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行为,及时优化办案模式,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强化与互联网企业、打假部门交流协作,畅通取证渠道;从严打击与法理情理相结合,积极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机制多举措维护网络直播营销秩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聂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三)风控措施

         1、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及商品授权文件,确保 进货渠道合法,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备查。

         2、建立商品信息核验机制,定期排查店铺在售商品,杜绝无授权或商标标识异常的商品上架。

         3、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明确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设置内部举报渠道,防范主观故意或过失风险。

         4、主动与供应商、电商平台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响应侵权投诉并配合调查, 问题商品立即下架整改

NO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典型模式

         A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货物。

         B将高税率商品 虚假申报为低税率品类(如化妆品申报为普通日用品)以偷逃税款。

         C通过伪造合同、发票等手段故意低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减少应缴税额。

         D实际进口数量远超申报数量,或 通过 夹带、混装等方式藏匿未申报货物

(二)典型案例

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陈某、向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使其符合 跨境电商平台“三单一致”的要求。再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货物,通过多个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口的渠道走私进口逃避正常缴税。经核定,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

裁判要旨 /结果: 被告人熊某、陈某、向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走私货物、物品,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对熊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并判处罚金。

(三)风控措施

         1、确保所有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地等信息真实准确申报,杜绝伪报、瞒报或低报价格等行为。

         2、及时足额缴纳海关税费,避免通过拆分订单、虚报贸易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

         3、定期核查交易记录、物流单据及资金流向,确保业务全链条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审核供应商及物流企业的资质,避免因 合作方走私行为而被牵连。

         5、加强员工合规培训,重点普及走私罪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提升全员守法意识,明确违规操作红线。

NO5.非法经营罪

(一)典型模式

         A接收、转移来路不明资金进行非法资金结算业务(俗称“跑分”)。

         B组织“ 刷单控评”扰乱电商平台信用评价体系。

         C无资质经营药品、烟草等特许商品。

         D违规开展跨境代购。

(二)典型案例

李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张凯博(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李某参与利用支付宝、银行账户接收、转移来路不明资金的非法资金结算业务(俗称 “跑分”),并帮助李某获取专门用于“跑分”的互联网平台账户。2020年3月至7月,李某组织被告人覃某、余某在BOB、盛隆等“跑分”互联网平台进行“跑分”,三被告人在上述期间“跑分”入账共计9393100.78元。

裁判要旨 /结果: 行为人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 为赌博平台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要件的,属于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特殊条款规定,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风控措施

         1、确保所有店铺取得营业执照及 行业特殊许可(如食品、医疗等),杜绝无证经营。

         2、严格审核商品类目,禁止销售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的商品(如烟草、药品等需资质品类)。

         3、遵守平台规则和广告法,避免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或使用违禁广告用语。

         4、定期核查税务申报与交易流水一致性,杜绝偷逃税款或虚开发票行为。

         5、设置敏感词过滤机制,监控商品描述及客服话术,防范非法信息传播风险。

NO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典型模式

         A直接使用现金进行赃款赃物交割,规避银行转账记录追踪。

         B通过签订虚假买卖、服务等合同,虚构交易背景转移非法资金。

         C伪造借贷协议或还款凭证,以“清偿债务”名义掩盖资金非法来源。

         D将犯罪所得混入正常经营收入,借助企业账户进行 资金“洗白”

         E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支付平台或虚拟货币进行多层转账,分散并隐匿资金流向。

(二)典型案例

沈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起,被告人沈某1、朱某1明知款项来源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分别提供多个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将陈某1、万某(均已另案处理)犯罪赃款予以转移。经查,被告人沈某1转移赃款200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1转移赃款1000余万元。

裁判要旨 /结果: 被告人沈某 1、朱某1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风控措施

         1、搭建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异常订单(如高频次大额交易、收货信息不符等)自动预警并人工复核。

         2、与物流公司合作验证商品流向,确保收货人、地址与交易信息一致,留存完整物流凭证。

         3、规范资金结算流程,要求所有交易通过平台账户完成,禁止私账收款或现金交易。

         4、定期开展员工 反洗钱培训,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法律风险及识别方法。

         5、建立可疑交易举报通道,制定内部响应机制,发现疑似犯罪资金立即冻结并报警。

         6、要求供应商签署合规承诺书,明确货物来源合法性,禁止代销无正规票据的货品。

NO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典型模式

         A平台内部人员贩卖用户数据。

         B通过“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订单信息。

(二)典型案例

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始,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白云区龙归镇某房,通过网络以购买、下载等方式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共计约105万余条以注册微信并实名认证,后 将微信号出售或用以浏览网页提现。

裁判要旨 /结果: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风控措施

         1、严格遵循“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收集与交易直接相关的用户信息,避免过度采集敏感数据(如身份证号、生物信息),并通过隐私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信息用途及授权范围。

         2、建立分级数据管理制度,对个人信息加密存储并设置访问权限,确保仅授权人员在特定场景下接触敏感信息,实施操作留痕和定期审查机制。

         3、与电商平台及第三方服务商签订数据安全协议,明确其数据处理责任,禁止擅自留存、转卖用户信息,定期核查其合规性。

         4、聘请律师定期开展员工法律培训,重点宣导 《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及刑法相关规定,强化内部人员保密意识和违规后果认知。

         5、制定数据泄露应急预案,设立24小时响应机制,一旦发生信息泄露立即采取封堵措施并向监管部门及用户报告,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6、对历史数据进行合规性排查,及时清理非必要存储的个人信息,对必需留存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确保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

NO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典型模式

         A在合格产品中 掺入杂质或异物,降低有效成分含量。

         B完全用非对应物质冒充特定产品(如用鸭肉冒充牛肉)。

         C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

         D对未达标产品伪造检测报告或认证标识(如未通过安全检测的电器 伪造3C认证)。

(二)典型案例

申某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申某富实际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委托被告人申某财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用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2020年4月,申某富出资组建电商部门,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30余家,用于销售生产的肉类加工产品。此后,申某富组织人员购进马肉、鸭肉、鸡肉和猪肉,通过腌制、卤煮、烤制、晾晒等工艺制作成“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腿肉、五香牛腱子”等 假冒牛肉制品,通过线下渠道和线上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申某富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制品,销售金额共计2690余万元。此外,申某富等人还生产、销售以大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冒充的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180余万元。

裁判要旨 /结果: 被告人申某富等人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 28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申某富、申某财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申某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某财、刘某超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三)风控措施

         1、确保所有商品均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建立完整的 质检流程,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选择资质齐全的供应商,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合同,定期审查供货质量。

         3、商品包装、说明书须清晰标注生产日期、成分、用途及警示信息,避免信息缺失或误导。

         4、建立 售后追溯机制: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销售流向,确保问题商品可快速召回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5、保存质检报告、合格证书、交易记录等文件,作为证明合法经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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