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详情
|
【产品适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产品价值】 1.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 2.能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
【工作流程、工作内容】 1.分析无效宣告申请成功的概率,给申请人专业的法律建议; 2.制作无效宣告申请文件;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 4.收发文,并转达。 |
【工作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