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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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 《刑法》 第一百 七十六 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本罪 处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保护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个人资金安全。

‌犯罪与否判定:

1.认定该罪应同时具备四性:

· 非法性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 :必须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只是针对亲友或者单位内部职工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公众存款。

     2.如果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的资金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 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业务不了解,主观上也不存在犯罪故意,可以认定无罪。

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 以代种植 (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 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市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 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 以提供 “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1) 利用民间 “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刑罚初步判断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1)100万以上,刑期在3个月-6个月起;

·每增加15万,增加刑期1个月

2)5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在3年-4年起;

·每增加65万,增加刑期1个月

3)50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12年起;

·每增加900万,增加刑期1-2个月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数量:

1)150人以上,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期在3年以下;

2)500人以上,属于有严重情节,刑期在3年-10年;

3)5000人以上,属于有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在10年以上;

 

(三)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1)50万以上,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期在3年以下;

2)250万以上,属于有严重情节,刑期在3年-10年;

3)2500万以上,属于有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在10年以上;

 

(四) 若存在: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的,刑事追究的起始金额减半。

 

(五)罚金;
·3年以下刑期,罚金5万-100万。

·3年-10年刑期,罚金10万-500万。

·10年以上刑期,罚金50万以上。

 

缓刑的适用:

【缓刑】对于刑期在三年以下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经司法判断人身危害性较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则可以暂不执行监禁刑罚,而采取社区矫正方式进行管控、考察。缓刑考验期满且合格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恢复执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满1500万元,能够清退大部分吸收资金,或者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谅解的;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下,能够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谅解的;

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够清退大部分吸收资金,或者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谅解的。

如果您( /或您的亲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应当尽早向律师咨询。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开展以下核心工作:

一、侦查阶段

1.会见与沟通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与家属沟通,告知案件进展及法律权利。

2.提供法律帮助

·解释涉嫌罪名、法律后果及诉讼程序。

·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如沉默权、申诉权等)。

3.程序监督与权利救济

·代理申诉、控告,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4.证据相关权利

·收集或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如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案卷材料

·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证据。

2.提出法律意见

·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

·申请不起诉或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3.申请补充侦查

·若发现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可申请检察院补充侦查。

三、审判阶段

1.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分析证据,制定辩护策略。

·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或重新鉴定。

2.出庭辩护

·参与庭审,对指控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针对程序违法问题提出异议(如非法证据排除)。

3.提交辩护意见

·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阐明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

4.参与调解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二审及再审阶段

1.二审辩护

·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提交新证据或法律意见。

·参与二审庭审,继续为当事人辩护。

2.申请再审

·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五、执行阶段

1.申请减刑、假释

·协助符合条件的罪犯申请减刑、假释。

2.申诉与控告

·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虐待等)提出申诉或控告。

六、其他重要权利

1.保护隐私权

·对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要求司法机关保密。

2.监督司法行为

·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程序违法等)提出监督意见。

3.提供心理支持

·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疏导,缓解压力。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既是当事人权益的 “守护者”,也是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其工作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通过专业辩护、程序监督和证据审查,最大限度避免冤错案件。 当事人越早委托律师,越能有效固定有利证据、阻断程序违法,显著提升辩护效果

*注:本文刑罚分析基于福建省的司法量刑标准,其他省份未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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