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注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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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适用】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
【产品价值】 1.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 2.防止他人抢注,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4.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
【工作流程、工作内容】 1.分析异议申请成功的概率,给申请人专业的法律建议; 2.制作异议申请文件;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异议申请文件; 4.收发文,并转达。 |
【工作期限】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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