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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
拘留所 |
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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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目的 |
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
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 |
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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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對象 |
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包括拘役) |
被公安機關、國傢安全機關行政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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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羈押 的對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 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髮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 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𡻕的嬰兒的婦女。 |
不予收拘的情形: (1) 不滿16週𡻕或者已滿70週𡻕的; (2) 已滿16週𡻕不滿18週𡻕,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𡻕嬰兒 的 ; (4)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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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 |
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閤計最長可達約157箇月(取保候審或監 視居住除外 ) |
15天以下,併罰不超過20天. |
一年以上至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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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權 |
不可以會見傢人, 可以會見律師 |
可以會見親屬和律師 |
可以會見親屬和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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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
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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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勞動 |
沒有 |
沒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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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 |
有(不起訴或判決無 罪的除外) |
無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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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看守所條例》 |
《治安管理處罰法》 《民事訴訟法》 《拘留所條例》 |
《刑事訴訟法》 《監獄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