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 拘留所 監獄的區彆

看守所

拘留所

監獄

羈押目的

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

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

羈押對象

  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包括拘役)

  被公安機關、國傢安全機關行政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不予羈押

的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 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髮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 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𡻕的嬰兒的婦女。

不予收拘的情形:

(1) 不滿16週𡻕或者已滿70週𡻕的;

(2) 已滿16週𡻕不滿18週𡻕,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𡻕嬰兒 的 ;

(4)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羈押期限

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閤計最長可達約157箇月(取保候審或監 視居住除外 )

15天以下,併罰不超過20天.

一年以上至無期.

會見權

不可以會見傢人,

可以會見律師

可以會見親屬和律師

可以會見親屬和律師

行政管理

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

強製勞動

沒有

沒有

案底

有(不起訴或判決無 罪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看守所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

《民事訴訟法》

《拘留所條例》

《刑事訴訟法》

《監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