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种 定 义】
性骚扰:指在他人抵触的情况下,作出一些会让人内心产生与性有关的不适感的行为举动。行为方式不受限制,包括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或其他任何方式。例如:语言挑逗、讲黄色笑话、向他人讲述个人性经历、亲吻他人敏感部位、给对方发送色情的文字或图片、以骚扰信息向他人持续表达含性暗示的内容等。
一般猥亵: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但是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身体或私人空间做出有性意味的、不适当的行为举动。例如抓摸女性乳房、用生殖器接触他人身体、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等。一般性猥亵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猥亵:指违背他人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让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交以外的性侵犯,以此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例如,趁人熟睡时做出淫秽行为、对醉酒的人上下其手。强制猥亵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该罪的被猥亵对象不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强奸: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让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行为。不能反抗的情形如殴打、捆绑、卡脖子;不敢反抗的情形如行凶恐吓、职权要挟;不知反抗的情形如被药物麻醉、醉酒、昏迷、熟睡等。在中国,只有针对女性的强奸行为才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四种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主权”(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或拒绝:建立、维持、或终止某个性关系),且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递增。
【违 法 处 理】
【1】对于性骚扰,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规定,处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若情况严重,可处5-10日拘留。
【2】对于一般性猥亵,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5-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
【3】对于强制猥亵,其侵害程度已经触及刑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于强奸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