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骚扰、猥亵到强奸,看对性自主权的层递式侵害

2024-04-30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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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种 定 义】

性骚扰:指在他人抵触的情况下作出一些会人内心产生与性有关的不适感的行为举动。行为方式不受限制,包括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或其他任何方式例如:语言挑逗、讲黄色笑话、向他人讲述个人性经历、亲吻他人敏感部位给对方发送色情文字图片以骚扰信息向他人持续表达含性暗示的内容等

一般猥亵: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但是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身体或私人空间做出有性意味的、不适当的行为举动例如抓摸女性乳房、用生殖器接触他人身体、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等一般性猥亵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猥亵:违背他人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让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交以外性侵犯以此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例如,趁人熟睡时做出淫秽行为、对醉酒的人上下其手。强制猥亵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该罪的被猥亵对象不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强奸: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让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行为。不能反抗的情形如殴打、捆绑、卡脖子;不敢反抗的情形如行凶恐吓、职权要挟;不知反抗的情形如被药物麻醉、醉酒、昏迷、熟睡等。在中国,只有针对女性的强奸行为才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四种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主”(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或拒绝:建立、维持、或终止某个性关系),且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递增。

【违 法 处 理】

【1】对于性骚扰,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若情况严重,可处5-10日拘留。

【2】对于一般性猥亵,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5-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15日以下拘留。

【3】对于强制猥亵,其侵害程度已经触及刑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于强奸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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