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劳动试用期无效
- 2024-08-29 13:45:00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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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场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后,若认为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若认为不符合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试用期存在的前提在于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试用期应该明确约定在书面劳动合同中。
一、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期满后就解除劳动关系,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将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并将适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
二、如果,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写明有试用期,仅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该口头约定视为无效,应按试用期满后的薪酬标准全额发放工作期间的工资。
三,如果,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时长,那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拿到试用期工资外,额外按照超期月数给赔偿)。
“试用期”时长,《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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