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反噬来了,企业该如何应对?

2025-11-06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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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以未交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提出权利主张的劳动者数量激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企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的事情不断增加有些劳动者的主张确实基于社保问题引发的。但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回头来单位发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把理由写成“单位未交社保”,主张补偿金。更有甚者,不清楚自身是否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也以单位未交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金

此乱局之下,作为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企业应对措施

用工单位在收到员工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先不要进行任何正面回应,只向其解释公司会安排专人核查落实后书面答复员工。目的是先稳住员工,为公司后续工作争取时间。口头沟通之后,公司应按照下列步骤积极应对:

第一步,判断员工是否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主要判断依据是单位是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可以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如果没签合同,那就要判断双方是否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步,自查社保缴纳情况

如果经过第一步,认定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就赶紧核查是否已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登记,是否存在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的情况。

·若已缴纳,收集社保缴费记录(如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明细),作为后续书面答复员工的证据;

·若从没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则要了解未登记的原因,是否存在因员工未提供必要材料而导致未能申报等。

·若已申报,但存在少缴、漏缴情况,认真核查少缴、漏缴的时间段及原因;若缴纳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不符或者按照最低基数缴纳,企业要自查该缴纳基数的依据,以便于后续决策和回复员工。

第三步,按照自查情况,分类制定措施

·如果尚未为员工办理社保开户,建议立即办理申报开户手续,并缴纳最近两个月的社保费用,作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证据。

·已经为员工办理了社保开户,但存在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或者断缴、漏缴现象这种情况在很多地区,裁审机构不支持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单位要收集申报和已经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据,以备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时,作为抗辩证据。

·为员工缴纳险种不全。比如,五险种只交了三险或者四险,立即将漏报的险种补全,哪怕是补最近两个月的。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险种不全,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缴纳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情况,查阅员工的薪酬构成和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搜集抗辩理由。作为员工提起仲裁后的抗辩证据。

第四步: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只有“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员工需证明“被迫离职”的理由是“未依法缴纳社保”。

而作为用工单位,则要搜集和组织反驳的证据比如:

1员工之前提交的辞职材料。若员工写有《辞职申请》或者《离职协议书》,其中明确写离职是因为“个人原因”(如家庭原因、个人发展),则公司可主张员工是自愿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2双方的沟通记录。若员工离职前未向公司提出“未缴纳社保”的异议,员工离职后,才以社保未交为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证明员工的离职与“未缴纳社保”无关。

3公司已要求员工补缴但员工未配合。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支持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步:书面回复与沟通

正式书面回复员工用工单位在回复中,要说明公司对社保问题的处理态度和依据,明确告知员工是否认可其解除理由及后续处理方式。总体上,可归结为三类回复:

1若员工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可直接书面回复劳动者《解除合同通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将按照单方解除用工关系处理,限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结清工资。

2双方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可书面回复员工《解除合同通知》的理由不成立,按照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公司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上述第二步中的四种类别的任何一种,公司可主动与员工协商社保补缴事宜,但不能支付补偿金,争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提醒:在未为员工申报社保账户的情况下,务必注意,在员工履行告知程序的之后,单位尽快去社保局为员工办理社保开户,并补缴一至两个月的社保,后面员工如果真的离职的,就暂停社保缴纳。这个的作用是,即使在劳动仲裁时候,仲裁机构并不审理社保缴费年限是否充足的问题,因为这不是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劳动仲裁只受理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引起的劳动纠纷。单位拿出为员工办理的社保开户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的,员工想要以单位没缴纳社保,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愿望基本会落空。当然,直到仲裁之日,单位仍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为员工缴纳了社保的,则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中的抗辩

1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

主要证据:社保开户证明,缴纳社保记录。

2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社保

如果收到员工通知后,公司没有员工身份证明的存档,要求员工提供员工又不提供的,可以“员工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申报账户为由抗辩。

3“员工离职原因”并非“未依法缴纳社保”
员工的辞职信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员工离职是由于自身原因,而非社保问题。

4反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这是一个兜底抗辩理由,如果裁审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公司可退一步反驳计算年限或工资标准。

5如果存在“员工自愿放弃”或者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替代社保,虽然法律上认定无效,但公司可从过错责任上、员工需返还社保补贴上抗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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