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二手商品,有条件地“七天无理由退货”!
- 2026-03-10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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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描述】 甲 女士在某 电商 平台 的 一家 卖二手商品的 店铺花 5千 元, 买了一个二手 包 包。 交易过程中, 店铺 客服对 甲 女士说:因为二手商品的特殊性,确认发货后 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 —— 甲 女士回复:好的。 很快,甲 女士收到了包,打开后却发现这款包背带处有部分区域颜色与其他地方有些许不同,这让 甲 女士对商品不太满意。她就向店铺提出,要行使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退货退款。 店铺却回复,此前已经告知 甲女士 ,箱包售出后非真假问题不退换, 甲女士 当时也答应了,所以 不给退。 甲女士 见沟通无果,就以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投诉。被平台拒绝后, 甲女士 又 委托律师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退货退款。 你觉得甲女士买的二手商品,能 “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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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除了法律所列明的特别商品外,对网购商品,只有同时符合 “ 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 经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明确确认”两项要件的情形下,才可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律师 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 需要 区分 “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两种情形。 (1)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中,交易属于 偶发、非经营的物品处置行为。卖出者与购买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是平等主体,并不需要对一方倾斜保护。因此,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退货退款, 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2)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 属于法律上的经营行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应对消费者倾斜保护,对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就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该案纠纷 中,箱包店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应 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此外,从商品性质上看,箱包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毕竟作为二手包, 即使退货,也并不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后续售卖。 因此,不能仅因在销售时告知过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就排除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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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最终结果,法院 支持了 甲女士 的退款请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