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丨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能否强行入室检查?

2026-05-12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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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2018修正)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具体案例

        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镇中心区有房屋装修行为。经核查,该装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人员欲进一步调查取证,业主紧锁院门,拒不配合检查。城管执法人员能否破门而入,强行进入院内进行检查?

律师答疑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人身自由权的延伸,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2018修正)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2020修正)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刑法》的规定,不能侵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的情况,最突出的是“取证难"和“送达难"。

        1.取证难。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行政案件的责任分配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但要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还要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当事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当事人不承认违法,不配合办案,会为取证带来麻烦。但只要具备“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条件,即为合法。当事人拒绝配合执法工作的,可以收集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现象。

        2.送达难。送达的文件包括从案件初查到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法律文件,如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催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等法律文书。如何在法律程序上表明执法人员已经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了呢?主要抓住一点,就是让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的信息通过文字、图片、声音以及视频等动态或静态方式记录留存下来。比如,使用手机信息互动、电话录音、视听资料等方式记录下来。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联系不上,可以通过留置送达,但务必有合格的接收人、见证人及送达人的签名,且最好是将接收签名时的情况进行拍照或摄像。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35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在调查遇阻的情况下,可以商请公安机关进行协助

        此外,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3.1.2条的规定,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3)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4)其他措施。上述规定既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依据,也可供其他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借鉴。

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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