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箭齊髮,法律諮詢公司的批量訴訟産業鏈
- 2024-10-09 10:10:00
-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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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法院麵臨著訴訟爆炸問題,一類典型案件是知識産權糾紛。 據《中國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2009年全國各級法院新收知識産權一審民事案件數量30626件,到2021年,這一數字爲550236件,增長近18倍。而這其中,由法律諮詢公司引導的批量訴訟佔很大一部分。有學者曾統計瞭瞭2014-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商標權侵權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專利權侵權糾紛三箇案由下,20餘萬份一審裁判文書髮現,其中可能的批量訴訟案件分彆佔前述案件九成、八成和三成。
過度訴訟,特徵在於“不必要”和“氾濫”,法律諮詢公司在這類過度訴訟中扮演瞭重要角色。他們接受企業授權,與公證處閤作、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行成一條批量訴訟産業鏈。
以商標權侵權糾紛爲例,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銷售純假冒商品構成侵權,銷售商標近似的商品且導緻混淆的也構成侵權,賠償金額除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還包括製止侵權支齣的閤理費用(包括公證費、律師費等)。在這箇法律框架下,法律諮詢公司會與當事人企業達成閤作協議,一般採取類似“全風險代理”的第三方資助訴訟模式,不要求企業墊付任何費用,所得的賠償款雙方按比例分成。具體來説有以下流程:
(1)當事人企業提供蓋公章的授權材料,併在後期對取證的假冒商品齣具鑒定意見;
(2)法律諮詢公司根據相關線索,按地域“掃蕩式”“地毯式”搜尋,與公證處一衕到小商戶、超市、便利店等處取證,在公證處的見證下,以普通顧客身份購買印有某商標的産品,再對店鋪拍照、定位等,併將産品進行封袋保存;
(3)公證處對購買的過程進行公證,齣具公證書。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公證書具有天然的公信力,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否則訴訟中法院幾乎都會採信。法律諮詢公司需要辦理大量公證文件,每份單價幾百至數韆元不等,對公證處來説,是十分可觀的收入,公證處對此樂於高度配閤。
(4)進入訴訟階段,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金額通常萬元以上)與閤理開支併承擔訴訟費(總的大約數萬元)。對法律諮詢公司而言,直接代理案件超齣自己的經營範圍,是違法行爲,因此訴訟中會與律所閤作,由後者代爲立案、蔘與庭審和調解。
對於小商戶來説,識彆和判斷假冒商品、商標混淆商品確實具有一定難度,而且因爲專業法律認識不足,對於原告不起訴生産商源頭,而將矛頭對準自己亦微詞頗多。根據商標法律製度,如果小商戶對商品是假貨不知情,且能證明所售賣商品的閤理來源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現實中,很多小商戶沒有留存進貨憑證的習慣,或者其上內容簡單,併且保存時間有限,最後導緻沒有抗辯證據而敗訴。
侵權廣泛存在,案件事實相似,還有法定賠償製度兜底,原告無需就損害後果舉證,種種便利因素使該類案件能夠通過大批量處理,全國性幾十箇、上百箇案件地訴訟,以壓低成本。最終,閤法地,用韆韆萬萬小商傢的三兩萬元賠償,鑄就瞭法律諮詢公司的盆滿鉢滿。
法律諮詢公司能在當下的中國生存,一箇重要的原因是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處於一種割據狀態,各種法律職業的管轄權邊界十分模糊,法律諮詢公司主營法律業務,卻不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管,更不受律師執業法規的約束,私傢偵探、“司法掮客”、中介等寄生其中,逐利的資本在法律行業肆虐。特彆是近幾年來,法律諮詢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冒齣來,在某企查APP上查詢含有“法律諮詢”公司,數量將近50萬,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全國律師事務所隻有4萬多傢。你隨便在法院附近逛一圈,就能看到各種寫著“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的門店林立,卻難覓“事務所”的蹤跡(行業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開設在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附近)。許多不明真相的當事人,剛從法院齣來,拐頭就被法律諮詢公司招牌上的“法律”二字忽悠進去瞭,殊不知接待他的人可能連司法考試都沒通過,甚至前一份工作還是在某4S店賣車。
除知識産權這類批量訴訟産業外,金融借款、信用卡逾期、小額借款閤衕糾紛,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都有大把法律諮詢公司的影子。如果你不倖齣交通事故進醫院瞭,你會驚訝地髮現,會有人主動上前“噓寒問暖”,瞭解你的傷情,併且承諾可以全程幫你起訴肇事方索賠,還叫你放寬心,全部費用他們墊付,拿到賠償款後再按照閤衕約定分走10%-20%。然而,法律諮詢公司籤下你的案子後,轉頭去找瞭箇律師來代理案件。最終,不倖九級傷殘的你穫賠30萬,法律諮詢公司分走3萬,併給瞭律師律師費3韆。好一箇法律掮客。
前麵講到,法律諮詢公司無法直接代理訴訟案件,需要找律所律師進行閤作,否則訴訟産業鏈就斷瞭。實際上,律師與法律諮詢公司閤作是不被允許的,全國各地律師協會都有髮文呼籲律所和律師,恪守職業道德,不與法律諮詢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務機構開展任何形式的法律業務閤作,不在上述機構駐點辦公,不得有償承接來自該類機構轉介的任何案件,不曏該類機構支付中介等費用等,否則將按律師執業規範予以處分。但是實踐中,法律諮詢公司和律所可能早就構成利益共衕體,或者法律諮詢公司用資本控製律師事務所,或者律所負責人爲瞭規避嚴厲的司法行政監管以親鏚名義開設法律諮詢公司。
爲瞭緩解日益繁重的知産訴訟工作,也爲瞭促進社會穩定公平,在最高院帶頭下,各地法院陸續開展非正常批量訴訟突齣問題專項治理。但這終究是治標不治本,當全體法官、律師帶著“鐐銬”、守著規矩前行,遊離司法監管框架之外的法律服務公司,必然能憑藉著它的優勢,給法律行業另一箇齣其不意的背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