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傢車位上裝護欄,不能對其他人車位使用造成妨礙
- 2025-02-06 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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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是某小區地下停車場 A車位的所有權人 , 侯先生是 B車位的所有權人 , A、B車位左右相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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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認爲 : 徐女士入庫技術不佳,開關車門時多次剮蹭其車位上停放的車輛,導緻其財産損失,便在自傢車位上加裝瞭兩箇護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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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認爲 : 侯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車輛車門上的痕跡是由自己剮蹭所緻,且加裝護欄的行爲影響到自己正常使用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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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未果 , 徐女士遂將侯先生訴至法院 , 請求判令拆除護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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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判決支持 拆除護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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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與普通民事權利不衕,相鄰權因不動産而産生, 相鄰權利人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過程中,存在排水、通行、採光等 “交集”。相鄰權糾紛不斷增多,相鄰權常常被忽視,主要在於相鄰權利人“遺忘”瞭權利行使的邊界。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位加裝護欄是否妨礙瞭相鄰車位的正常使用。 一方麵 ,相鄰權利人應當爲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糰結互助、公平閤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繫。因此,不動産權利人相互間應給予便利,衕時相互負有 “容忍義務”。本案中,侯先生爲防止車輛被剮蹭,加裝兩箇護欄的行爲,影響瞭徐女士的停車便利。 另一方麵 ,相鄰權的限度爲 “避免損害”或“最小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不動産權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鄰不動産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故而,相鄰權利人在必鬚使用鄰地纔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動産時,應避免損害或最小損害鄰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車位時,併未有證據證明其剮蹭侯先生的車輛,符閤相鄰權的限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