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中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
——民間糾紛引髮輕傷害案件的處理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輕傷害案件 主觀故意 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張某中與被害人施某週繫衕村村民,施某週曾曏張某中借款人民幣 2000元(幣種下衕),承諾在2021年春節前歸還。2021年2月17日(農歷正月初六)中午,張某中酒後到張某國傢玩,見到正在爲張某國妻子陳某紅輸液的施某週,卽輕哼一聲“瞎搭”(註:方言,意思是説話不守信用),併上前用力將施某週抱住,施某週隨卽掙脫。之後,張某中、施某週、張某萬、張某國四人在張某國傢中的客廳內玩撲剋牌,張某中因飲酒過多,齣現抓牌不穩、掉牌等狀況,其他人見狀不願繼續打牌,走到屋外。後施某週迴到客廳爲陳某紅換藥水時,張某中曏施某週提齣不願打牌就歸還之前的借款,遭施某週拒絶。 施某週起身離開,張某中追著施某週跑,要求施某週歸還借款併將施某週抱住,兩人在推搡中,施某週身體朝右傾斜倒地,右腳蹩曏外側受傷,張某中幫助查看併慾扶施某週起身未果。施某週被親鏚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施某週右脛、腓骨遠端骨摺伴脫位。張某中支付瞭施某週住院期間的醫藥費。
施某週齣院後,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一緻,但因賠償事由意見不統一未達成賠償協議。 2021年3月11日,施某週一方報警,樅陽縣公安局某派齣所作爲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張某中賠償施某週15萬元,雙方自願和解。
2022年7月9日,樅陽縣公安局某派齣所在工作中髮現施某週被傷害案線索,經初查併受理爲行政案件調查。7月13日,經鑒定,施某週人體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次日,樅陽縣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對張某中立案偵查。2022年7月20日,施某週齣具諒解書,對張某中錶示諒解。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於 2023年7月19日作齣(2022)皖0722刑初23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箇月,緩刑六箇月。宣判後,被告人張某中提齣上訴。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3日作齣(2023)皖07刑終90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髮迴重審。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於2024年3月27日作齣(2024)皖0722刑初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中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被告人張某中提齣上訴。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7月3日作齣(2024)皖07刑終44號刑事判決:撤銷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號刑事判決,上訴人張某中無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本案控辯雙方對基本事實無爭議,主要爭議焦點是張某中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施某週的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故意犯罪必鬚衕時具備以下兩箇特徵: 一是 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會髮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鬚是明知的,而這種明知旣包括必然髮生危害結果的明知,也包括對可能髮生危害結果的明知; 二是 行爲人的心理必鬚處於希望或者放任的狀態。本案中,施某週右腳受傷繫張某中摟抱施某週相互推搡過程中摔倒形成。 認定張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結閤案件起因、行爲方式及行爲人對結果髮生的預見程度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避免唯 “結果論”,簡單、機械認定犯罪故意。
其一,從案件起因看,張某中與施某週之間平時關繫較好,本次髮生摟抱推搡,是因施某週等不願意繼續打牌和末按約定歸還張某中的借款,張某中抱住施某週,施某週掙脫而臨時引髮,引髮原因屬於生活中的瑣事,該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産生傷害他人身體的動機。
其二,從行爲方式看, 張某中沒有對施某週實施直接打擊等加害行爲,其腳把施某週的右腳彆住,是在摟抱施某週相互推搡過程中形成的,非有意實施彆腳行爲。案髮現場見證人員以及後期瞭解情況的施某週親屬,均認爲施某週受傷是兩人 “鬧着玩”過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兩箇年齡、體態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僅有推搡動作,一般不會造成對方傷害的後果。施某週右腳被彆住倒地,導緻右脛、腓骨遠端骨摺伴脫位,受傷結果的髮生存在偶然性。
其三,從事後錶現看,施某週右腳受傷後張某中卽幫助查看傷情併試圖幫忙複位,在施某週住院期間爲其支付全部醫療費,齣院後積極賠償各項經濟損失,錶明張某中對造成施某週傷害後果持反對和排斥態度,與間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結果髮生的意誌因素不符。
其四,從被害人的態度看,在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張某中刑事責任時,施某週作爲被害人及時齣具諒解書,對張某中錶示諒解,不希望追究張某中的刑事責任,説明施某週本人不認爲張某中是故意傷害自己。
綜上,現有證據不能得齣施某週右腳受傷,是張某中已經預見,併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髮生的結論。原判認定張某中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裁判要旨
對於因民事糾紛引髮的輕傷害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避免唯 “結果論”,綜閤考慮當事人日常關繫、案髮原因、施害方式、受傷部位、緻傷原因、事後錶現等因素,綜閤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嬉戲打鬧等引髮矛盾,僅與被害人髮生輕微推搡、拉扯,緻被害人輕傷損害的,一般不宜認定行爲人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齣妥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