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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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適用】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國傢知識産權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箇人可以請求國傢知識産權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 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國傢知識産權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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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價值】 1.防止已註冊商標對自身商標造成淡化、弱化、醜化; 2.能有效解決他人通過商標註冊的形式損害權利人商標、版權、字號等在先權利; 3.商標法賦予社會公衆對侵犯自身權益的已註冊商標所能夠採取的最佳法律措施,當事人隻有充分行使,纔能維護自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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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工作內容】 1.分析無效宣告申請成功的概率,給申請人專業的法律建議; 2.製作無效宣告申請文件; 3.曏國傢知識産權局遞交無效宣告申請文件; 4.收髮文,併轉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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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限】 國傢知識産權局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會書麵通知有關當事人,併限期提齣答辯。國傢知識産權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箇月內作齣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併書麵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箇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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