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车位上装护栏,不能对其他人车位使用造成妨碍
- 2025-02-06 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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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停车场 A车位的所有权人 , 侯先生是 B车位的所有权人 , A、B车位左右相邻 。 |
侯先生认为 : 徐女士入库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了两个护栏。 |
徐女士认为 : 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自己剐蹭所致,且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正常使用车位。 |
双方协商未果 , 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 |
法院 判决支持 拆除护栏 : |
相邻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相邻权因不动产而产生, 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排水、通行、采光等 “交集”。相邻权纠纷不断增多,相邻权常常被忽视,主要在于相邻权利人“遗忘”了权利行使的边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 一方面 ,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 “容忍义务”。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两个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 另一方面 ,相邻权的限度为 “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而,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侯先生的车辆,符合相邻权的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