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建设涉及的审批项目及法律依据
- 2024-05-30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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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天然气通过专用管道输送,无泄漏、无浪费、无污染,提高了燃气供应效率,减少了安全隐患。此外,管道燃气通常由大型输气站或气源通过管网分配到各个用户端,供气量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实现智能调节,保证了用户的供气稳定性。
随着天然气开发利用的不断推进,城镇天然气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巨大。然而,其供应和使用也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对天然气管线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法律依据做一个大概介绍。
一、涉及的审批项目
从设计到规划、从施工到监测、从验收到保护,天然气管道建设全程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且周期长,但任一审批环节都至关重要,各环节共同支撑着天然气管网运营安全。因此,在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严守各项审批程序,在取得相应资质后进行合法建设,守护能源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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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审批机构 | 提交材料 | 批复文件 |
1 | 项目核准 | 所在发改委 | 项目申请书 | 项目核准文件 |
2 | 规划选址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管道选线方案 | 核发选址意见书 |
3 | 项目预审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 预审意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4 | 项目用地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 | 施工许可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施工许可申请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6 | 环评 | 环境保护部门 | 天然气管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审批决定书》 |
7 | 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 安全审查文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8 | 地震安全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
9 | 水土保持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批复文件》 |
10 | 防洪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防洪批复》 |
11 | 地质灾害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12 | 消防设计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 消防设计审查、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 |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
13 |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 | 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和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图纸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14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 《使用登记证》 |
15 | 涉路施工 | 公路管理机构 | 申请书和设计图 | 审核批准 |
16 | 涉铁路施工 | 铁路管理局 | 可行性研究、提出设计方案 | 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工程建设 |
17 | 穿越河流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防洪评价报告、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18 | 占用林地 | 林业主管部门 | 用地申请 | 《林地审核同意书》、若采伐还需《林木采伐许可证》 |
19 | 占用草原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 | 压覆矿产资源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签订压覆矿补充协议、取得批复文件 |
21 | 竣工验收 | 各部门 | 竣工验收申请 |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装置验收等各项验收意见等 |
二、涉及资质的重点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
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