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种 定 义】
性骚扰: 指在他人抵触的情况下 , 作出一些会 让 人内心 产生与性有关的不适 感的行为举动。行为方式不受限制,包括 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或其他任何方式 。 例如:语言挑逗、讲黄色笑话、向他人讲述个人性经历、 亲吻他人敏感 部位 、 给对方 发送 色情 的 文字 或 图片 、 以骚扰信息向他人持续 表达 含性暗示的内容等 。
一般猥亵: 没有使用 暴力、胁迫 等强制性手段 , 但是 违背他人 意愿,对 他人身体或私人空间 做出有性意味的、不适当的 行为 举动 。 例如 抓摸女性乳房、用生殖器接触他人身体、在公共场合 裸露身体等 。 一般性猥亵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猥亵: 指 违背他人 意愿 , 采用 暴力、胁迫等 让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对他人实施 性交以外 的 性侵犯 , 以此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例如,趁人熟睡时做出淫秽行为、对醉酒的人上下其手。强制猥亵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该罪的被猥亵对象不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强奸: 指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 让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 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行为。 不能反抗的情形如殴打、捆绑、卡脖子;不敢反抗的情形如行凶恐吓、职权要挟;不知反抗的情形如被药物麻醉、醉酒、昏迷、熟睡等。在中国,只有针对女性的强奸行为才 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四种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 “ 性的 自主 权 ”( 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或拒绝:建立、维持、或终止某个性关系 ), 且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递增。
【违 法 处 理】
【1】 对于性骚扰,由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的 规定 , 处 10 日以下拘留 并罚款 , 若情况严重,可处 5-10日拘留。
【2】 对于一般性猥亵, 由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四 条规定 , 处 5-10日拘留 ; 情节严重的, 可 处 15 日以下拘留。
【3】 对于强制猥亵,其侵害程度已经触及刑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的 规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有恶劣情节的,可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对于强奸罪 , 按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恶劣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甚至 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