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骚扰、猥亵到强奸,看对性自主权的层递式侵害

2024-04-30 11:09: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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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种 定 义】

性骚扰: 指在他人抵触的情况下 作出一些会 人内心 产生与性有关的不适 感的行为举动。行为方式不受限制,包括 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或其他任何方式 例如:语言挑逗、讲黄色笑话、向他人讲述个人性经历、 亲吻他人敏感 部位 给对方 发送 色情 文字 图片 以骚扰信息向他人持续 表达 含性暗示的内容等

一般猥亵: 没有使用 暴力、胁迫 等强制性手段 但是 违背他人 意愿,对 他人身体或私人空间 做出有性意味的、不适当的 行为 举动 例如 抓摸女性乳房、用生殖器接触他人身体、在公共场合 裸露身体等 一般性猥亵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猥亵: 违背他人 意愿 采用 暴力、胁迫等 让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对他人实施 性交以外 性侵犯 以此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例如,趁人熟睡时做出淫秽行为、对醉酒的人上下其手。强制猥亵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该罪的被猥亵对象不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强奸: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 让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行为。 不能反抗的情形如殴打、捆绑、卡脖子;不敢反抗的情形如行凶恐吓、职权要挟;不知反抗的情形如被药物麻醉、醉酒、昏迷、熟睡等。在中国,只有针对女性的强奸行为才 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四种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 性的 自主 ”( 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或拒绝:建立、维持、或终止某个性关系 ), 且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递增。

【违 法 处 理】

【1】 对于性骚扰,由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规定 10 日以下拘留 并罚款 若情况严重,可处 5-10日拘留。

【2】 对于一般性猥亵, 由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四 条规定 5-10日拘留 情节严重的, 15 日以下拘留。

【3】 对于强制猥亵,其侵害程度已经触及刑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的 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恶劣情节的,可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对于强奸罪 按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恶劣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甚至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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