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著作权”被起诉,该如何处理?

2024-01-10 09:50: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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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 纠纷 属于 高发 知识产权类案件 现实有 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 一些因无意间转发了他人的文章或使用了网上下载的图片而被权利人起诉的情形 部分 接到 法院 应诉通知后手足无措 不清楚自己是否侵权,不知道该如何有效辩解。

对自己是否侵权作大致判断,可跳转链接「 有哪些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阅读。

 

作为被告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一、 从诉讼程序上反击

(1)该法院是否有 管辖权 。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时常会有调整,如果法院当下没有管辖权,也就没有进行审理的权限。

(2) 诉讼时效 是否已经过期。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应当在三年内起诉,如果超期, 法律 不再予以保护。

  二、从原告权利上质疑

(1) 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原告不是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方,无权提起诉讼。

2 原告所主张的不是作品。 原告 主张的材料,独创性不足,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三、认为行为不侵权

  (1)原告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被告方 没有接触到作品的可能性 ,抄袭无从谈起。

(2)被告方的作品与原告主张的作品,经过比对, 不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系不同的作品。

(3)两作品表达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因为该思想的表达方式有限,无从选择。

(4)两作品表达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来源于 公有领域表达 ,并非原告方独创。

(5)从被告方对作品的使用行为、目的、数量等来看,属于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 “合理使用” 情况: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虽然侵权,力争降低赔偿金额

如果被告方确实使用了原告的权利作品,在进行赔偿金额的抗辩时,可考虑从涉案 作品的类型、独创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后果 等方面进行抗辩,尽可能的举证以降低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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