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害专利权”被起诉,该如何处理?
- 2024-05-29 22:50:00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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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专利权纠纷”对企业来说,属于经常会碰到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专利纠纷属于技术与法律的交叉领域,非专业人士往往不甚了解。大部分人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手足无措,不清楚自己是否侵权,不知道该如何有效辩解。
作为被告方,可以提出以下抗辩:
一、 不 构成 侵权抗辩
1.缺少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专利权人作为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构成侵权。
2.技术不相同或者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构成侵权。
3.非生产经营目的。被诉侵权人以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视为侵权抗辩
1.专利权利已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2.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包括:
(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如果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者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但该技术或者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4.科研需要。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5.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目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
三、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权。
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参照,提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将其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对应技术特征对比,两者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四、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一般应予支持。
“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可以继续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对价明显低于专利产品的交易价格或者条件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应当知道购买的产品不是专利产品。
“合理对价”是指与专利产品基本相当或者略低于专利产品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条件的对价。
专利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未支付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合理的,专利权人请求停止使用,应予支持,但停止使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