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劳动试用期无效

2024-08-29 13:45: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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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场中 有些 用人单位 在招聘时会 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后, 认为劳动者试用合格 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若 认为不符合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这种 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

试用期存在的前提在于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 试用期 应该明确约定在 书面劳动合同中

一、如果,没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 试用期期满后 解除劳动关系,口头约定的试用期 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并将适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之规定

二、 如果 ,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合同中 写明有 试用期,仅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该口头约定视为无效 ,应按试用期满后的薪酬标准全额发放工作期间的工资

三, 如果 ,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合同约定的 试用期 超过法律规定时长 那么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用人单位 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拿到试用期工资外,额外按照超期月数给赔偿)。


“试用期”时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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