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道路上的車位有兩種類彆,其歸屬不能一概而論類。
一類是 經過規劃 的車位,無論是在地下還是在地上,無論是否在小區道路上,屬於開髮商。相關規定在《民法典》第275條第1款,“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齣售、附贈或者齣租等方式約定”。(此處當事人指的是開髮商)。
一類是 沒有經過規劃 的、在規劃之外新增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相關規定在《民法典》第275條第2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道路上的車位有兩種類彆,其歸屬不能一概而論類。
一類是 經過規劃 的車位,無論是在地下還是在地上,無論是否在小區道路上,屬於開髮商。相關規定在《民法典》第275條第1款,“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齣售、附贈或者齣租等方式約定”。(此處當事人指的是開髮商)。
一類是 沒有經過規劃 的、在規劃之外新增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相關規定在《民法典》第275條第2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