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過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NO

在平時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用人單位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很多勞動者來諮詢 能不能通過打官司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案是:不能。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因此,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雖然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但是如果勞動者自行繳納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用人單位拒不返還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023年8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髮佈會,髮佈人民法院抓實公正與效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其中案例4“張某某訴祁陽縣某清潔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審理法院認爲 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範圍。

提醒:

1.法院僅支持返還勞動者墊繳的用人單位應繳未繳部分的社會保險費。

2.該類案件案由爲不當得利糾紛;

3.該類案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卽從勞動者墊付保險費次日起開始計祘三年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