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乘坐公交摔倒受伤,起诉公交公司索赔

2024-12-03 14:06: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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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描述:

2022年2月春节,我乘坐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的K21路公交车外出走亲戚,因为司机快速启动急行,我人一下就摔倒在公交车上,造成手骨骨折,被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其后又转到福州医院做手术。住院期间和治疗结束后,我家里人有去找市公交公司领导索要赔偿过,但他们却说我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关他们的事情,最多赔2千元聊表慰问。我手臂骨折,治疗费已经花费3万多,现在还提不了重物。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分析与磋商:

作为乘客的当事人与市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公交驾驶员履行职务时的过错行为,导致当事人受伤,市公交应当对当事人的人身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就其责任比例,承担当事人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面谈后,当事人决定委托律师 代理民事一审诉讼。

 

律师处理情况:

与当事人沟通受伤的过程细节,研判公交一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收集当事人两次治疗的病历资料、费用支出等各项材料。

结合法律条款,拟定、打印整套起诉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到法院窗口排队申请立案。

同时,向法院申请做伤残等级及三期(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鉴定。接收申请材料两周左右,法院通知当事人前往市区内一家司法鉴定所做鉴定,经鉴定伤残构成 10级。

鉴定结果出来后一个月左右,法院安排第一次开庭。在法庭上,律师就当事人的各项支出进行举证,但被告坚持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赔偿,且对伤残等级和治疗支出必要性存疑,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法院遂安排第二次开庭,司法鉴定所人员出席接受询问,回应被告的质疑。

庭审后,律师向审理法官递交 “代理词”,为法官书写判决提供参考。

第二次开庭后约一个月左右,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交公司存在重大过错,鉴定意见客观有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当事人各项费用合计 1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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